保险代理合同可以随便解除吗(保险代理合同是可以随便解除的吗)
很多朋友对于保险代理合同可以随便解除吗和保险代理合同是可以随便解除的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保险代理合同是可以随便解除的吗一、保险代理合同是什么?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属于代理合同的一种。保险代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内容,以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开展业务,并以此接受代理手续费。属于明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的签约,既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间。
二、可以随便解除吗?
保险代理合同是不可以随便解除的。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愿,但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的权利。
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以下两种:
(1)约定解除。即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某事项发生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终止。举例来说,在有效期内,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规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约定的最低数量的代理业务额,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代理合同。
(2)法定解除。即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均有权,且应该自觉解除合同。
三、保险代理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吗?
保险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都与其他合同一样,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保险代理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保险代理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双方建立起的是民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法律依据。保险代理合同依据《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签订的。
(2)性质。保险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代理关系。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
(3)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双方在约定合同条款时必须以基准法为基础,即双方约定不得违反基准法。保险代理合同没有类似基准法的规定。
二、关于保险公司不解除代理合同的问题
代理人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而是民事合同性质,所以不以劳动法律进行判断,因此除非代理人合同中有规定解除合同有违约金,否则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另外,原则上代理人合同是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的,所以建议你查询下你的社会保险交纳方是不是保险公司,如果是,你可以以事实劳动关系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如果不是,则可能是保险公司以挂靠形式将你的劳动关系靠在第三方中介公司,实际交纳方是中介公司,那就没有任何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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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代理合同不解除行吗
1、保险公司与
并非单位与员工的关系,双方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而不是劳动合同。
2、保险公司与从法律上来说,是代理关系
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然后从保险公司获得佣金,双方从法律上来说平等的关系。
3、在实际生活中,人受保险公司日常管理,要参加保险公司的各种培训等,类似于单位与员工的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代理制度是民事代理制度的一种,是指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委托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理保险义务,并向保险人收取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
劳动关系与保险代理关系在法律特征上存在以下区别:
一、从主体上看,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主要是以职工身份从事劳动,除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外,一般不作资质限制,劳动者属于单位编制内职工。保险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考核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方能取得代理资格,不属于保险公司职工编制之列。《保险法》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代理业务的许可证或资格证书。第一百三十五条又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可见,保险公司对保险代办员实施登记簿管理,保险代理人依法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在职编制人员。
二、从依据的法律上看,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法规而签订的,权利义务集中于劳动的付出(获取)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获得(支出);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是获得(解除)劳动的权力或赔偿相关对应的损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保险代理合同是依据《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签订的,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也只是一方给予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为对方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从取得报酬的方式上看,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完成了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单位的经营成果如何,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保险代理人的劳动报酬是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完成的保费数额,即使代理人的业务下滑,保险公司也无权降低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即不能取得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或奖金的权利。
四、从管理方式上看,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同一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都是相同的,工作中需要互相配合、协作,其管理是有章可寻的。保险代理人拓展业务实行单兵作战的形式,代理人可自由掌握工作时间,保险公司唯一能够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业绩,即收取保费的数额。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强调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实行早会制、夕会制,强化业务培训,实行团队编制等等,但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管理模式。
五、从参考要素上来看,我国税收政策对此从侧面也有所反映。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3号文件《关于个人提供非商品形态推销代理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代理人需征收营业税,这与受劳动法调整的企业职工仅限于征收超标部分个人所得税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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