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与共同保险有何异同(重复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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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的异同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1)原保险标的是物、责任、信用或者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再保险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2)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但它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主要表现在: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不得请求原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也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论再保险人是不否履行再保险赔偿义务,原保险人都应对原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当原保险人因破产或春他原因未履行赔偿原被保险人的义务时,再保险人不得因此而免除对原保险人履行的再保险赔偿义务。(3)原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
2、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保险损失发生时,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损失。共同保险是对可保风险的横向转移,但仍是第一次转移,这是它与再保险的主要区别。
二、再保险***共同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什么是重复保险?解读重复保险的累积赔偿情形-工保网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内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在保险情形上,同复合保险与共同保险相似又加以区别:
复合保险,即是指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的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的主要区别,即在于保险金额总和是否超过保险价值,超过即为重复保险,反之则为复合保险。
共同保险,简称“共保”,即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或共同分担同一笔损失的保险行为。当发生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损失时,各保险人依据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对被保者进行赔付。共同保险总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主要分为以下四点:
1.保险合同
共同保险是由多位保险人共同联合承保的保险,只存在一份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则是投保人与多位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存在多份。
2.保险金额
共同保险的保险总金额不会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而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之和则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3.保险风险转移
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一次性的风险转移行为,重复保险则涉及投保人多次的风险转移行为。
4.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
共同保险是由多位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共同承保的保险,各保险人之间依据合同规定存在明显而密切的权利义务关系;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都是各自独立的保险人主体,不存在紧密的权利义务关系。
通过上述定义与区别可知,重复保险、复合保险与共同保险,在保险本质上有着明显不同,重复保险违背了保险的本质与初衷,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险赔偿原则上对其作出约束与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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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与赔偿方式
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出现保险欺诈情形,严重影响扰乱正常保险市场秩序运行,因此我国《保险法》第40条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作出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同时,对重复保险情形下的具体赔偿方式也分为以下两种:
比例分担赔偿
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该重复保险下各保险人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式,符合“各保险人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基本原则,同时将实际赔偿价值假设为可分摊的赔偿责任,依据各保险人保险金额在总保险金额下的比例进行分摊,最大限度保证各保险人之间的公平原则。
不过缺点是,增加了投保人在对不同保险人的求偿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
连带责任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保险人或数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已赔偿部分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在连带责任赔偿立法例中,各保险人对外(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比例进行分担)。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有利于简化投保人求偿过程,但增加了各保险人之间的赔偿纠葛。
实务中,重复保险的发生或出现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具体可分为善意重复保险与恶意重复保险。恶意重复保险自不必说,投保人重复投保目的为恶意获取高额保险赔偿;善意重复保险则是指投保人主观上并无欺诈目的,只是因估计错误或保险标的价值突然跌落,以致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具体的赔偿方式,应视投保人主观上的善意与恶意不同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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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复保险的累积赔偿情形
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的赔付方式多为上文所述的“比例责任分摊”,同一保险标的的赔偿责任按比例分摊给各保险人,实际赔偿结果不会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但依据保险标的的属性不同,重复保险也会出现各保险人依据各自保险合同分别赔偿,投保人获得重复累积赔付的情形。
具体而言,重复保险标的的保险属性可按照“补偿”与“给付”两种类型划分,即补偿型保险标的与给付型保险标的。顾名思义,补偿型保险标的即是可以通过经济补偿、修复、还原的保险标的,如财产保险;而给付型保险标的则是不可修复的,多为身体的伤残、生命的死亡,这种“损失”是无法修复的,其价值也是无法衡量的,属于人寿保险范畴。
当发生“给付”型重复保险时,保险受益人可以获得多位保险人的累积赔付。给付型重复保险主要有:重疾险、寿险、意外险,这些都是可以重复获赔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报销型的医疗健康险是无法重复获赔的,即便是意外险中的意外医疗一样,都需要按补偿原则进行补偿,只有涉及身体伤残、生命死亡,无法衡量与修复的标的价值时,才可适用重复获赔原则。
举例,如某建筑工程承包商为转移用工风险,在多家保险公司分别为工人投保一年的建工意外险,在保险期间内,该建筑工程下的员工甲,因工程意外事故不幸身亡,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生命,死亡是无法修复还原的,适用给付型赔偿原则,因此,承保该建工意外险的各位保险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下重复保险可获得累积赔偿。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符合给付型的重复保险赔偿也有无法累积赔偿的例外,我国未成年人的保额一般不能超过10万,因此,多投保也无效。
重复保险,常涉及道德风险,保险人应正确区分重复保险、复合保险与共同保险的不同;同时,重复保险下可重复累积赔偿的保险情形,能够有效为各类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险保障,因此保险消费者也应重视相应的保险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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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
原保险:客户到保险公司买的保险,不管是哪类,都叫原保险。
再保险:保险公司为分散客户原保险给公司带来的可能的经营风险,而给这个原保险买的保险,叫再保险。所以再保险也叫保险的保险,相对于原保险的区别是,再保险只能由保险公司来买,分担的是保险公司的风险。
共同保险:他是指保险公司对于风险单位比较大的保险标的,为分散自己的承保风险,联合2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同时进行承保的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是分散风险的方式不同,在保险是纵向的风险分散,而共同保险是横向的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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