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转让合同合法吗(安置房买卖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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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转让合同合法吗(安置房买卖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一、拆迁安置房可以对外转让吗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可以对外转让。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取得拆迁安置房完整产权,符合当地房屋交易政策的,可以对外转让拆迁安置房。如果没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拆迁安置房买卖常见的法律风险:

1、卖方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权,签订安置房买卖协议时有其他共有权人未签字。对此律师提醒,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明晰待出售的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属情况,如是否有共有权人,共有权人是否均在买卖协议上签字确认。

2房价上涨诱使卖方反悔,对此律师提醒购买方,约定明确的卖方违约责任。

3、能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拖延办理。律师提醒,约定迟延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吗

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而被征收人在依法取得安置房之后,对其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进行处置,可以与买受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将安置房进行变卖,只要《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合法有效。但是对于买受人来讲,买到手里的安置房会有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因此,对于考虑入手安置房的,应当先对安置房的权属性质等进行深入调查,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安置房买卖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一、安置房买卖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1、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安置房买卖协议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合法有效只要是在国有土地之上建立的拆迁安置房,能拿到产权证的房屋就可以买卖。如果还没有办理出产权证,凭着拆迁安置协议也可以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是风险比有产权证的大。

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安置房什么条件可以申请

1、申请对象必须为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和住房特困户;

2、现居住的房屋不可能会产权纠纷的;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被鉴定为D级且已经经过相关部门确认的;

3、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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