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不登记有效吗(房屋抵押未登记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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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抵押未登记有效吗法律主观:
一、房屋抵押未登记有效吗
房屋抵押未登记是无效的,将房产进行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一方面,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设立抵押权的本身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安全,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关作用,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房产抵押登记去哪里办
房产抵押登记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携带好相关的资料,比如说抵押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贷款合同、身份证、评估报告等,同时办理抵押登记还需要审核,因此并不是当天提交申请,当天就能出结果。
三、房地产抵押消灭的情形
(一)因抵押的房地产灭失且无替代物而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乃物权,作为其标的物之房地产因自然灾害、公用征收等原因而灭失时,房地产抵押权自无法继续存在而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当房地产灭失时,如果有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则房地产抵押权及于该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房地产抵押权并不消灭。
(二)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抵押权相对于主债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房地产抵押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房地产抵押权也消灭。
被担保债权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⑴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全部之清偿;⑵债务人对房地产抵押权人亦存在债权并符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权相互抵销;⑶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继承、合并等而发生混同,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⑷房地产抵押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三)因房地产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如前所述,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是房地产抵押权担保功能实现的最后环节。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房地产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自然消灭。我们常常将房屋办理抵押进行借款或者贷款,需要注意的是,房屋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才有效。
法律客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二、办过房产证之后未作正式抵押,预抵押还有效吗
预抵押还有效,一般办理房屋抵押都是办理预抵押,都要经过公证处办理公正手续的,一旦办理过房产预抵押就不再办理正式抵押。因为有与银行的贷款手续,还有公证处办理的抵押公正手续。
法律分析
预抵押通常来说是指购房者通过房管局的系统进行备案,对被抵押的财产进行相关的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该财产行使权力。而正式抵押就是购房者与房管局正式签订抵押登记手续,进行抵押登记,债权人会拥有抵押权,一旦不能履行债务,那么抵押的财产就会被行使抵押权力。预抵押登记制度就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正式抵押是正式设立抵押登记,成立抵押权。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拍卖、折价的款项优先受偿。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房屋抵押没有登记有效吗
法律分析:房屋抵押没有登记,房产抵押登记无效。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若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即不办理登记的房屋抵押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任命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