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撤销不动产登记(人民法院是否能撤销被告所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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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撤销不动产登记(人民法院是否能撤销被告所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一、谁有权撤销房产证

法律主观:

房产证撤销告房管局,一般需要起诉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规定,房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房产权利的、房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房产权利消灭的,可由当事人单方向房管局申请撤销房产证,房管局不得主动撤销。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人民法院是否能撤销被告所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能。

行政机关只能以撤销行政行为的方式撤销登记。

我国物权法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即申请登记行为)与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即合同)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同一命运,因此只有登记原因行为无效、意思表示不存在或无效的情形才能导致登记无效,法院及行政机关方可予以撤销登记。

原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并未将撤销登记作为独立的登记类型。《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认为复议决定可以对登记行为予以撤销登记,应该是考虑到目前登记机构的能力和业务水平。

由于登记机构没有司法认定的权力,无法审查和认定登记原因行为是否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事实,其审查缺乏职权上的依据。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法院认定登记原因行为无效或撤销的判决书予以撤销登记,不宜由登记中心直接予以撤销登记。

但是往往会遇到相对人因诉讼时效届满或不愿向法院诉讼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撤销登记的情形。不动产登记作为一个行政行为,如果有瑕疵,是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予以纠正。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变迁而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权力和职责。

自我纠错的价值在于减少或者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尽早结束行政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状态,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

但是不动产登记具有特殊性,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和减少行政争议产生的考量,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足够审慎的态度,只有在该行政行为的瑕疵足以影响到实质处理结果时,才采用撤销的方式进行纠错。

登记机构可以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自我纠错,即经过调查、询问等程序,发现确实存在登记原因无效、不存在等情况的,确实需要撤销登记的,应告知登记簿上的名义权利人听证的权利,由登记机构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决定,登记中心予以撤销登记。

(2018)最高法行再97号判决书认为,虽然现行法律对于行政注销行为相关程序规定中,没有必须举行听证的具体要求,但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仍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辩权。

国土局未实际进行听证即将相对人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废止,程序失当。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与此同时,江苏徐州和四川泸州两地颁发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这标志着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某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属争议时,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来解决纷争,确认权利。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反映的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但在它们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什么情况来确认物权的归属呢?

我国《物权法》第17条是这样规定的:不动产权属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以上可以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强于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

三、不动产权证撤销的有关规定

不动产权证撤销的规定:

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得擅自撤销。

2、行政机关只能以撤销行政行为的方式撤销登记。

3、不动产登记法应明确撤销登记的情形和程序。

一、可以注销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情形有哪些?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综上所述,在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情况下,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证书,需要有正当理由而且撤销不动产登记证书和注销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一般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证书都是因为登记事项错误,请求办理更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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