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事务所
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
一、问题
《资产评估法》施行以后,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实行机构备案管理,不再实行机构资质许可管理。那么,未进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是否有效?应由哪个部门认定其效力问题
二、典型诉讼案例
在(20xx)执申字第246号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已明确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许可由住房建设部门负责,但是,财政部确实也已发布文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究竟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目前确系模糊问题或存在部门冲突,有待于政府部门再行发文予以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对资产评估机构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进行审查认定。换言之,人民法院在对执行财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委托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但是,对于已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人民法院不宜认定为无效。
三、效力认定问题
最高院认为,对于已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法院不宜认定为无效。那么在实践中应当由哪个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此进行效力认定呢
《资产评估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划分了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6种专业类别,其中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督管理。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据此,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则涉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的问题。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所述,未进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无效,应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资产评估报告
一、绪言
二、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及范围
四、评估价值类型和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原则
八、评估依据
九、评估方法
十、评估过程
十一、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十二、评估结论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十五、评估报告提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