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报销差旅费标准
某企业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为有效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形成出差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签署考核意见。
4、审核人员根据签有分管领导考核意见的“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包干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5、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6、出差回公司应在一星期内报账,超过一星期报销差费,每一天按30元罚款,若迟报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每一张单据按每月30元累积加罚(发票日期),并追究其部门担保人责任。
7、出差时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二、费用标准
总体原则: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1)住宿标准(金额单位:元。下同):
(2)伙食补助费:
(3)市内交通费:
(4)交通工具标准:
三、报销办法
(一)住宿费报销办法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报销。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住在亲友家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有新闻媒介采访、会见地方政府官员和知名人士或影响公司整体形象的特殊业务情况,在分管领导允许的前提下,可按实报销。
4、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一个房间标准报支,副总以上人员出差,可单独住宿。
(二)伙食补助费报销办法
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后返抵本市按全天补助。
(三)交通费报销办法
1、旅途中符合乘卧(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乘座卧铺,特快按票价50%,其它列车票价60%予以补助。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写书面汇报,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2、对于自带车辆人员,交通补助费予以取消(乘坐出租车办事需经主管领导同意)。
3、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左出租车,但下列情况除外:
(1)出差目的地偏远,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携有巨款或重要文件须确保安全的;
(3) 收、发货物笨重,搬运困难或时间紧迫的;
(4)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5) 执行特殊业务或夜间办事不方便的
以上情况须请示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报销。
4、出差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不得饶行。出差期间经领导批准顺道回家探亲、办事及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其饶线多支付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期间按事假考勤。遇有特殊情况的,如春运无法购票的,在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四)通讯费报销办法
除外出学习和驻厂人员外的出差人员,每天补助10元通讯费,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五)其他
1、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安排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
2、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车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对于公司代为订票的,应保留复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3、驾驶员外出按15元/百公里补助,行车途中的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四、补充规定
1、两人以上出差人员,在请示主管领导允许后,可就随行高一级人员标准执行。
2、去往集团办事处的人员,出差途中享受伙食补助费。抵达后食宿由办事处承担,不享受伙食及住宿包干,如因办理业务路途较远,而中途无法返回办事处就餐,可享受伙食补助费,但需持有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证明。
3、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只享受市内交通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4、外出学习、驻厂人员,伙食补助每天16元,期间不享受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包干,途中可享受交通、伙食补助费。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我们还为您推荐了以下相关制度范文:
公章管理制度
官方差旅费新标准标准 部级出差北京每天限额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从更多方面去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有效的去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以及有效性。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财行[2016]7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按照《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的有关规定,中 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出差执行地方 财政部门制定的住宿费标准。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目前,各地财政部门已将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为方便执行,我们将相关标准汇总整理后,制定了《中 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该明细标准已同时发布在财政部门户网站行政政法司子网站政策发布栏目,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下载。今后标准如有调整,我部将及时更新。
财政部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