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培训的内容
反洗钱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根据当地人行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行的工作部署要求,我行严格执行反洗钱的有关制度,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顺利的完成了本年度的反洗钱工作任务。现将本年度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20XX年度因支行人事变动和工作要求,使****支行原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发生了变动。为了能够顺利开展支行反洗钱工作,行领导对此也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讨论,并迅速成立以行长为组长的新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支行能够顺利的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注重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认识
加强对反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行认真组织学习总行《关于印发<*******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1*年修订)>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规程(201*年修订)>的通知》以及省分行《关于印发<*******银行**省分行反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我们也充分认识到营业窗口时控制反洗钱的第一道屏障,强化对临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至关重要:为此会计出纳部不定期的向临柜人员介绍洗钱的案例、危害,讲解可疑交易类型的识别和对照,认真收集各类反洗钱业务知识和学习人行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如:《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使临柜人员系统全面地掌握对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通过对反洗钱知识的不断学习,不仅提高了我行员工的反洗钱意识,而且也有效防范了各类反洗钱犯罪活动。
三、制定专人,落实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评定
根据《*******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我们设置了新建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和原有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首先,由会计出纳部指定专人对客户进行初级评定,给出初评意见;然后,提交信贷部,由信贷部指定专人进行复评给出复评意见;最后,提交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并给出综合评定意见。
四、明确职责,制定反洗钱业务操作流程
为全面落实反洗钱工作职责,支行会计出纳部严格落实反洗钱工作AB角制度,由B角操作员完成交易补录、案例和客户评级调整等工作,A角操作员完成检查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和制止洗钱活动。同时会计出纳部又指定一名操作员按及做好**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进出情况,加强对大额交易的监控力度,确保我行大额资金进出安全可靠。
五、注重实效,制定有关文件
为把反洗钱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不走过场,****支行专门出台有关文件《关于印发<*******银行****市支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由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同时明确其他各部室的主要工作职责,将反洗钱工作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室,确保反洗钱工作落实到实处,也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
反洗钱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一、加强反洗钱法规、政策和技能培训工作我支行将反洗钱业务培训作为法律法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统一部署、落实,并继续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业务,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形成联动的反洗钱培训、宣传良好局面。
学习中总结、研究、交流反洗钱工作情况、学习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及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明确洗钱风险的控制和预防是我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与每一位一线临柜人员交流,全面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此项重要职责。
二、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柜员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
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强化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重要职责,我行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
通过专题学习,提高了全体参培人员反洗钱业务知识,对什么是洗钱、洗钱的特征、方式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每一个柜员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时刻警惕那些异常的大额款项的流转,要加强与客户的之间的沟通,通过与客户的沟通来熟悉和了解我们的每一个客户,以便认清其为普通交易行为还是洗钱行为。
通过本次专题学习,更加清楚了犯罪人员常用的洗钱方式。例如利用金融手段、利用保密限制、利用地下钱庄、利用民间借贷等。当前阶段的反洗钱工作就要结合当前中国洗钱犯罪的这几种新特征来进行,做到对洗钱犯罪的有效打击。
三、注重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
我行于20XX年12月进驻钟家庄镇,为了让广大群众配合我行开展反洗工作,我行在20XX年末度开展了一次反洗钱宣传活动,主要是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派发宣传单张、现场解答群众疑问等。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四、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制度。
每天都对每笔超过5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对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的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于发现的异常支付交易都及时上报上级总行。
今后我行将把反洗钱工作提到我行的议事日程上来,将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异常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培训的力度,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切实打击洗钱活动。
2013年度反洗钱培训工作心得
昨天,又参加了央行组织的反洗钱工作培训,一天的培训时间实在太短了,由于时间有限,很多报告人都没有将问题讲到位,听后感到意犹未尽。一是自己由于才疏学浅,很多反洗钱工作问题都一知半解,研究不深,万不敢和领导、教授面前造次,二是较为羞怯,恐怕一言有失,无意中得罪了人。所以很多问题当场没有厘清,较为缺憾。
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长首先发言,对上海市反洗钱自评估工作进行了点评,听完后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银行比,差距还是很大的,特别是自评估指标选择和实际评估方面,还是较为粗放。二家优秀的外资银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优秀,使我自叹弗如。非常想了解人家是怎么做的,可惜这两家均未做报告。
然后,由三家中、外资银行分别发表工作经验,由于时间过短,报告内容均虎头蛇尾,我最关注的日常操作问题没有谈深、谈细。印象比较深的是招商银行,他们要求每笔客户交易均需请客户提交说明,感到实际工作中较难做到,如果客户仅于交易凭证笼统的注明“货款”或“往来款”,我们银行怎么对其交易背景进行核实。就是做了核实工作,怎么能证明客户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确?我的观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是平等的,商业银行不是监管单位,没有能力和手段监控客户交易,怀疑是要有根据的。哪怕客户交易特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问题(真的要洗钱,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业银行在没有取得确凿的证据前,报告的可疑交易是苍白无力的。
招商银行还有一个例子就是ATM机提现,每天提现2万元,连续3天,共支取6万元,表面上很可疑,但是银行有可能取得证据吗?只是猜想,这类案件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我一直在考虑,应该将大额交易纳入可疑交易调查的重要信息来源,前面的例子就是证明,如果金额不大,调查取证的价值就不大,反洗钱工作本来力量就有限,纠结于几万元的案件,好像价值不大。我虽然不太懂法,但是知道现在盗窃500元以下的犯罪,不进行刑事处罚,法理之间是相通的,反洗钱调查是否可借鉴
渣打银行确实是一家全球性的银行,反洗钱工作条理清晰、架构完整,只是昨天时间较少,没有讲得很清楚。
下午的培训,更加精彩。先由复旦陈浩然教授介绍国际反洗钱工作形式,我已经聆听好几次陈教授的教诲。陈教授实际上是给我们上了一堂普法课,两小时的课程插科打诨、完全脱稿,教授就是不一样。但教授的一个讲法,似有点问题,就是刑法191条洗钱罪的定义。今天特地查了一下,解释是5种客观条件涉嫌洗钱罪,第一是提供资金账户,教授称是针对银行的。实际不然,实务中不大可能由银行直接提供账户给客户去洗钱,大部分情况是银行不知情,客户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其他人用于洗钱。
还有,就是理财产品用于洗钱。理财产品与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好像在我的视野里,对客户身份识别的方式是一样的,究竟它怎么会沦为天然的洗钱工具,没有搞清楚,还要补补课。
反洗钱局的鲁处长讲课更为精彩,没想到处长大人还能光临小博,并且引用了1年前本人的观点,真是三生有幸啊!今天特地又翻出来那篇文章,对于“勤勉尽责”当时的理解可能较为偏激,回忆当时情况,是看了一篇报道(还是道听途说,忘记了),一些地方人民银行将反洗钱工作处罚,作为树立威信或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实在有悖反洗钱工作的工作立场,所以就那个啥的写上了。还有一点就是,您与教授都讲到了,如果案件发生并追溯到商业银行,怎么看银行都会存在问题,这就需要检查人的主观判断了。
还有鲁处昨天两个观点,实在叫我摸不着头脑,没有理解好?第一,07年2号令第七条,实际受益人问题,今后将要求银行进行识别。(不能仅通过身份证明文件了解)鲁处举个例子称,江浙两省很多私企为了避嫌,请其他人作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这个就比较麻烦,连公司登记机关都无法掌握的线索,要银行去了解,现实中不知怎么去做?个人账户更加讨厌,就说贪污吧,利用人头账户洗钱,银行怎么搞得清实际受益人?鲁处的另外一个例子,外国一个人控制了几十家基金会,也不是没有办法查清吗
第二,就是银行冻结客户账户问题,金融机构如果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是不是有权限冻结客户账户?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执行冻结措施无法可依,银行又将卷入法律纠纷。反洗钱法也规定,如果临时冻结客户账户,是要由人民银行同意的。
曾几次打电话想与鲁处沟通,怎奈都无人接听,若能再次光临,是否方便给一个能联系上的通讯方式呢
反洗钱培训心得
老师解读了最高法关于洗钱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他从刑法的角度,分别阐述了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罪名认定的司法解释的变化。主观方面,将“明知”的认定范围扩大为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即包括“明知”和七种“推定为明知”,司法实践中“推定为明知”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主观方面的范围扩大更有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客观方面,在叙述了银行业的四种洗钱方式后,又详细阐述了第五种洗钱方式“其他方法”的具体内容,最新的司法解释通过七款法条诠释了“其他方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中亦有针对保险行业洗钱的犯罪方式:通过……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投资即包括保险投资。罪名认定,明确上游七种犯罪体现了洗钱罪的立法完善,法条竞合后从重处罚反应了我国加大了对洗钱犯罪的惩罚力度,只需查清上游犯罪事实即可定罪洗钱提高了洗钱案件的司法效率。曹老师在授课之时穿插了几个生动的案例,其中不乏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最终放弃犯罪的情形,这也体现了我国反洗钱宣传的震慑作用。司法解释的完善既反应了我国近年来反洗钱工作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又为我们打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我们保险行业要守法,必先知法,故而反洗钱的宣传就必不可少了。
老师详细阐述了如何识别、分析、报告真正的可疑交易,传授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的识别方法,其中系统描述了保险行业可疑交易的洗钱方式及其识别的关键点,保险行业要重点关注保险交易人投保时的身份信息核对,保险责任期间的非正常行为,以及退保时的退保理由。在传授识别方法后回答了如何分析可疑交易,针对保险行业,第一步需要业务员认真观察客户投保时的言行举止,并结合监控录像分析客户的投保动机。其次通过互联网、其他金融机构客户数据库等方式核对其提供的身份信息,分析其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后调取客户近几年的交易记录,通过数据透视表和数据透视图比较分析其交易行为的特点,进而判断其是否为可疑交易。分析出可疑交易之后要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其报告格式也要做到言简意赅、图文并貌、有理有据。
下午,老师以“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解析”为题,全面讲述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重要作用和执行方法。他认为以往单纯通过分析可疑交易的方法披露非法客户只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只能扬汤止沸。现在应该全面了解你的客户,进而分析、判断可疑交易,这种事先预防的方式才能做到釜底抽薪,故从识别制度的第一性和报告制度的第二性阐述了反洗钱制度设计的原理。针对保险行业的客户身份识别,他提出要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前提下,严把“实名制”,业务人员在推销产品时不能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仅仅贯彻于“只认证不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上,应该做到勤勉尽责,提高执行力,全面核实客户信息。他亦强调这种制度的完善不仅局限于投保环节,也要持续的践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可以依据风险分类标准划分不同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而实施不同的监控力度。监控之余,也要不断更新识别客户,避免保险公司成为洗钱分子的“出纳”。
此次培训,既系统学习了三大金融机构的洗钱方法,又着重领悟了保险行业的反洗钱制度。
反洗钱培训心得总结
11月下旬参加了人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主要分为工作介绍及可疑交易报告。听完培训后感慨良多,感觉到有些内容是否应当尽早公布,以利于金融机构操作:
一、培训会上,央行领导含蓄地介绍了部分金融机构工作经验。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反洗钱工作属于机密工作,不能将所有信息透露给不相关人员。通过含蓄地介绍,我发现部分金融机构确实很用心地在做反洗钱工作,比如反洗钱自评估工作、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均设计了很详细的流程操作。据我了解,一家被表扬的外资银行自评估工作流程就写了90多页。惭愧啊,第一年自评估工作,按照人行的宏观要求,以我的能力还真憋不出写这么多东西。
二、听完培训介绍后,又感觉不可理解。为什么这么好的经验(本人感觉流程性的东西不涉密啊!)就不讲给你们听。自己在做相关制度时,就感到无人可询,无从下手,只有象我国的改革工作一样,摸着石头过河。但是,自己还没有过河,一抬头却发现人家早已过河,且过的那么的漂亮,我咋就没能想到(或者想到,也没有实施)呢?这倒不是最可怕的,恐怖的早万一央行检查以先进的措施和方法来考量你的工作,那真的完蛋了,只要一句话就可以断送你的工作,“人家做到了,你为什么没有做到?”就可以叫你无言以对,否定你全部工作。(当然这是最悲观的结果)
三、反洗钱工作是否能够落到实处。可疑交易防御性报告也不是说了一、两年了,今年总算引起央行重视。但是研究央行文件发现,可疑交易报告真可以说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你报多了,打你个没有质量,你漏报了,性质更加严重,怎么着,都有问题。每家金融机构的海量交易,不出现问题可能吗
四、多么希望有公共规范、多么希望有定期交流制度、多么希望看到其他机构的先进经验,多么希望监管机构不要对反洗钱工作及其人员再下杀手……培训中曾经和其他金融人员交流,都觉得从事这项工作的风险性太大,而且吃力不讨好,内部得不到很好的支持、外部调查手段又非常有限,总感觉反洗钱工作由金融机构负责不是特别合适。
五、当然,反洗钱工作也是有些好处的,比如当你发现一笔可疑交易并顺序追踪时,无论该交易是否有犯罪嫌疑,总有一种追踪成功的愉悦感。但我希望反洗钱工作要落到实处,毕竟这项工作不象银行的其他业务,能够实实在在地看到工作效果,也不是搞一些文档、做一下工作检查就能解决问题。我觉得,要做到犯罪嫌疑人不敢到你家洗钱,以及有可疑交易能够迅速发现才是反洗钱工作的最高境界。
银行反洗钱培训征文
随着银行业电子化金融服务的迅猛发展,电子银行已成为当前金融服务的主角。然而,电子银行在为广大客户提供便利、快捷服务的同时,由于其隐蔽性等特点,也可能被金融犯罪分子所利用,充当其洗钱的工具。因此,如何有效避免电子银行业务中的洗钱风险,已成为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电子银行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
(一)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和隐敝性增加了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客户只需要拥有一台连接网络的电脑和一部电话,就可以突破时间空间的局限,随心所欲地完成转账、支付交易。犯罪分子利用电子银行的方便、快捷、可靠、无空间时间限制、客户资料隐蔽、远程操作的特点,从事洗钱活动。而各大银行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却只是意力放在可疑的传统业务上,只关注大额存取款、转账等日常柜面业务,而对电子银行的流水账和分户账缺乏甄别分析,从而漏报或迟报可疑交易行为。
(二)电子银行交易信息无纸化的保存方式增加了对可疑交易监测和核查的难度。电子银行是客户通过网络或电话终端异地远程操作,故客户开户所在银行不能像传统业务受理一样,审查资金用途、金额,客户不能提供签名,也没有柜面录入。客户通过电子银行进行多笔大额资金汇划转账也不容易被察觉,且不用向银行说明资金用途。没有了原始单据,就只能通过流水账和分户账进行分析判断,加大了监测和核查的难度。
(四)电子银行的交易特点使得银行了解客户难。了解自己的客户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而电子银行恰恰增加了此项工作的难度。客户不用和银行相关人员见面就可以完成操作,虽然在开设电子银行账户时有提供一些客户资料,签订过一些协议,但资料过于简单,银行也没有定期对电子银行账户客户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对于客户的资料变更也无从得知。银行系统内部对于电子银行客户交易情况的记录保存方法也不统一,保存数量不明确,造成目前交易流水记录覆盖以往交易流水记录,增加了基层监管部门对历史交易数据核查的难度,形成了资金监测的“死角”,给洗钱案件的侦破带来巨大的困难。
如沈阳分行协助破获的“5?22专案”,犯罪分子就是通过网上银行在1个月内疯狂转账16万笔,金额达186亿之巨。转账金额限制标准执行不严在一定程度上为洗钱者提供了方便之门,容易诱发洗钱风险。
同时,客户只有在网络银行开户时才与银行发生接触,以后交易都在网上进行,客户几乎完全离开了银行的视线。就算最初开立账户时可辨别客户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使用该账户的交易人可能不是开户人,不法分子可通过各种手段,比如利用他人或虚假账户交易逃避银行监控。
并且,金融业务的自助交易可匿名操作,客户只需借助电话、互联网和自助银行等渠道便可完成划款转账,支付交易过程完全避开了金融机构的监督,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五)电子银行业务因其隐蔽性特点备受犯罪分子青睐
与传统业务相比,电子银行业务采用的是账号(或者id)验证及证书验证方式,只要客户提供正确的账户信息、客户证书和密码,甚至只需输入手机号,银行系统则认可交易操作的有效性。并且,只要在账户余额不透支的情况下,客户便可通过互联网随意地汇划资金,无须注明用途。银行很难对其资金进行事中的监控和事后的分析。
电子银行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局限,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通过互联网络或电话完成各种支付交易,实现724小时全天候操作,使洗钱者进行资金转移更加便捷,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资金快速转移的极大风险。
二、电子银行反洗钱的对策和建议
(一)增强银行内部合力,提高对电子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视
金融机构首先要对电子银行洗钱的资金汇划的快捷性、身份运作的隐蔽性、操作地点的任意性给予高度重视。充实反洗钱力量,设立专职人员,确保反洗钱工作尤其是可疑交易信息核查落到实处。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新业务进行一次重点排查,重点防范电子银行渠道洗钱风险。其次,各银行要加强反洗钱的内部组织协调工作。由于网上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涉及银行内部诸多部门,应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杜绝工作中互相推诿现象发生,使银行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
(二)严把客户的审核关,切实履行“了解客户”义务
银行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客户调查工作,从源头防范洗钱风险。
首先,在银行开立账户必须通过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验证,并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开户材料。各级银行要建立统一系统的客户资料库,从了解客户做起,将客户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地点、收入等涵盖在客户资料库中,并规定更新年限,对到期的客户资料进行更新。
第二,对电子银行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经严格审核和筛选,符合条件、信誉度好的客户,才能为其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签订规范、严密的服务协议,以明确责任。
第三,金融机构对开通电子银行业务的账户应适当提高风险等级,并对客户基本信息至少每半年审核1次,经审查认为使用网银业务理由不合理的,应拒绝受理其申请。
第四,在客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银行发现客户的交易行为违反协议、交易情况存在疑点,应暂停或中止其电子银行业务,从源头缩小洗钱活动的生存空间。
(三)建立、健全电子银行支付规范,完善内控机制
应建立电子银行风险评估机制,明确电子银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内部审计、合规和后续评价机制,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且,应针对电子银行的业务特点建立系统化的电子银行反洗钱内部工作机制,细化标准,以利于执行过程中把握政策尺度,保障反洗钱全过程有效涵盖电子银行业务。
(四)提高监控工作水平,加大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控力度
金融机构加强对从事反洗钱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在可疑交易数据的监控、上报工作中明确建立人工识别流程。改变单纯依靠系统提取数据上报的做法,做到系统提取与人工甄别相结合,避免上报垃圾信息。针对电子银行业务开发实时监控软件,对开通电子银行业务的账户实行实时监控,依靠现代化的监测手段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可疑交易的报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