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道德与法治初一作文
道德是一个人的品质,一个人心灵的内在,像一片阳光,温暖人心。道德是一种无形的规则,没有特别的约束,在行为上是出于内心的。
道德在人们眼里,也许是微不足道的,也许是很起眼的。在道德的行为上,也许会有人是发自内心的,也许会有人是刻意做作的。这些人都存在。但是,一个浅浅的微笑,就是一种礼貌,可以使人心情愉快,同时又显示出一个人的端庄优雅。
今天,我遇到了一件事,让我深有感慨。
今天我和往常一样,到公园散步。我走着走着,忽然看见好像有一个老奶奶蹲在地上。刚开始,我以为她和她的亲属出来,因为在旁边的长椅上,坐了一个年轻的姑娘。于是我没有再注意她,继续向前走。忽然我看见那位穿着年轻的姑娘带着厌恶的表情转身离开,那老奶奶仍然蹲在那儿,我发现不对劲了。于是我急忙跑过去,看见老奶奶的手一直按住右脚,原来老奶奶的脚受伤流血了,我赶忙扶起她,坐在长椅上,看着老人,一张布满了皱纹的脸,一双孤独的眼睛要流出泪来似的。过路好心的人们也赶忙过来了,但只在一旁观看。忽然不知是谁说出一句话:“谁有布,帮老奶奶先包扎起来。”“我有,请让开。”一个清脆响亮的声音。迎面走来的也是一个年轻漂亮的姑娘,她走过来,蹲在地上,看了一下老奶奶的脚,从裤兜掏出一条全新的手帕,手脚利索的帮老奶奶包扎起来了。最后,还把老奶奶送回了家。
回家后,我把这件事告诉了父亲和母亲,他们只对我说:“现在的社会已经不同了,不像往常一样互相帮助,只顾自个儿了。”我也深有感慨:同样是两个漂亮的姑娘,为什么就是这么与众不同呢?这也许就是道德的问题吧!我希望所有人都能具备道德意识,并在行为上实现它。我相信,只要我们心中有道德,行为做道德,一定能共创和谐社会!共创美好未来!
法律与道德的碰撞
现代社会中,规范与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除了法律规范以外,还存在道德规范和诸如习俗之类的其他社会规范。本文简单谈谈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指由具有法律、法规制定权、解释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所制定并在一定区域内公开实施的规范。具有制定的限定性、程序性、公开性、广泛、贯彻的强制性等特征。从应然的层面看,法律规范应该是政府需要、社会需要和民众需要,应当具有人性和理性,应当符合人文要求,应当是有用、可用、能用、管用和好用的。
道德规范,是指由一定的组织和行业加以制定、确认,或者自然形成的社会规范。就其来源,可以分类为既定的道德规范和自然的道德规范两种。前者是指由某些组织、行业对国家、行业、民众的道德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之后所制定的道德规范;后者是指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公认的、善良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评判标准。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有所不同。一是法律规范通过调整人的言语和行为来达到提高人的思想水平和道德观念,而道德规范则是通过约束人的思想水平和道德观念来达到促使人自觉地做或者不做某种活动;二是法律规范的贯彻所仰仗的是外在的强力(通常所说的国家强制力),而道德规范的贯彻则主要是基于人的良知和自觉,是带着轻松和愉快的心情去遵守和维护的;三是法律规范调整和约束的重心是人的言语和行为,而道德规范调整和约束的却是人的思想和心灵。应当说,道德规范具有法律规范所没有的许多优点,同样是社会生活中所要遵守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在治国安邦中虽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法律规范却不是万能的,正确地理解道德内省、法律外束的辩证关系和各自的作用,意义重大。从调整的范围来看,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或者活动都由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法律规范不可能全部取代其他社会规范的功能;从实际情况来看,无法可依的时期早已过去,制定、修改、解释法律的工作固然必要和重要,但培养立法、执法和解释法律规范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善待法律、忠诚法律的法律观,和以良心和良知为内心动力,按照公平、公正和正义的要求去执行法律和解释法律的道德的工作更显得必要和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当代的中国司法环境中,最为缺乏的不是法律规范,而是一大批具有法律观和道德观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法不依,甚于无法”,但同样,不尊重、滥用和曲解法律将会导致全社会对法律产生信任危机,并最终导致依法治国的方略落空。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忽略法律规范或者将法律规范作为道德规范的辅助手段,将会导致人治的泛滥,对治国是不利的;但也告诉我们,忽略道德规范或者把道德规范从治国方略的手段中抹去,同样不利于治国。
正如康德曾说过的那样:这个世界有两样东西让我敬畏: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另一个就是我们人类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庭。当道德成为了我们内心的法律,每一个人都自觉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时,道德与法律终将合二为一,社会也就实现了其公平正义的目标。在现代社会里,人们不应该把自己作为单纯的法律人(从事法律工作者),而应该把自己变成法律与道德的混合体,在严肃执法、彰显法律威严的过程当中,宣传和弘扬善良的道德风尚,做到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既做一个好的法律人,也做一个好的道德人。
道德与法治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
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夸大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
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左右开弓、“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 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
法律与道德的作文
道德是金,令古今中外无数之人为之追求不懈。但尽管是金,却也有三流九等之分。
美好的道德是真金,历经万火锤炼仍不改其灿烂辉煌。败坏的道德要么是污浊不堪的砂石土砾,要么,即使伪装的再好也仅能成为表面挂有一层浮金的仿冒品,只经一火便足以显其不得入大雅之堂的本质。正可谓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美好的道德,让人一生受用不尽。它可以让人本身变得更加完美,可以让别人对你赞不决口,可以改变一个人甚至更多的人的命运,使之奔向更加美好明媚的未来,可以造福一方的人民,可以让人名留史册,接受万人的百世颂传,可以……这真金的光芒,不仅照亮了你自己,也照亮了别人前进的道路。甚至,它可以照亮历史的一片天空。
《将相和》中蔺相如的谦让、大度、有错必改等美好的道德不就照亮了历史的一片天空么?道德,美好的道德,这真金,它们所散射出的金色的圣光改变了许多的不美好,也使美好变得更加辉煌。
而败坏的道德它可以让你失去朋友的支持,失去亲人的信赖,甚至让你自己也迷失前进的方向。这样的危害,小则害人害已,大则可以祸国殃民,威胁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命运。那些为了一己之私而卖国求荣的奸贼就是绝好的例子,他们造成的危害是多么的巨大!
上天并不仅仅赠予了我们“真金”或是“假金”,它赠予我们的是道德,有美好亦有丑恶。我相信,上天做了如此的安排定是希望我们在这滚滚红尘当中用美好的道德感化他人,洁净自己。也用别人的美好道德来消除我们自身道德的恶劣一面。让我们自身同这个世界一起变得更加完美。
希望我们都可以领悟道德的真谛,并且如人们所愿:让美好锦上添花,让腐朽化为神奇。
法律与道德作文
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说过,“世界上有两种东西能够深深地震撼人们的心灵,一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另一件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
道德可能很大,大到可以胸怀天下,博爱万物;道德可能很难,难到身陷逆境,甚至付出生命;道德可能很小,小到一个温暖的眼神、一个真诚的微笑、一个友好的举动都可以感受到它的存在。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国家丰厚的文化宝藏之一。数千年来,它一直是华夏儿女精神世界的支柱。我们的道德讲堂正是以此为主要内容,讲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通过身边看得见、学得到的“平民英雄”和“凡人善举”,宣传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和孝亲敬老的道德品质。不断提升道德素养,构建崇德尚善的社会氛围,弘扬敬奉贤人的社会风气。
人人唱响道德歌曲,用道德的歌声滋润心田。
首先,让我们进入今天道德讲堂的第一个环节“唱道德歌曲”。大家一起来听唱《四德歌》。请老师播放音乐。
在学校生活中,同学们如饥如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培养自身能力,但学习和能力只是一种外在的智慧,还有一种内在的智慧那就是做人,做人对人的成长和成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成功者之所以成功,
在于做人的成功;失败者之所以失败,在于做人的失败。人是“做”出来,做人是一种修养。人活一天就得做一天人,尽其所有天责,就得讲一天修养。只要一息尚存,修养就一刻也不能放松。做人不但是大难事,也是大艺术。从普通平凡的人提升到超凡脱俗,再从超凡脱俗提升到鹤立鸡群、独领风骚,这就达到了“做人”的最高标准。
道德与法律话题
面对药家鑫案,面对教育公平问题,面对司法xx等等。我不禁自问何为正义,又何为公平?如何正义,又如何公平?……在字典里,正义的解释为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道理,公平则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这样的解释在我看来是正确却很表层的。自古以来,我们都有强调着公平与正义;可是在很多时候,这些美丽的词汇仅仅运用于上层,而非劳苦大众。俗话有云,得不到永远都是最好的。人类在荆棘斑斑的朝圣之路上从来没有满足过,我们一直强调公平正因我们总是难以达到这一水平。反观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中,我们国人也同样追求着公平与正义,不可否认地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可是这依然是不够的。近来,阅读了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里面说谈到有关正义与公平的观念令我大开眼界,同时对于正义与公平重新有了思考。
在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矗他提出了“无知才能公平。”这一无知之幕的假设,初看下觉得有点荒唐,但是仔细咀嚼才发现其中的道理。正如罗尔斯所说的:“既然人人处于同一状态,任何人都不能设计出有利于自己特殊情况的原则,于是公平协议或交易的结果就是正义的原则。”人们在无知等级差别,无知利益欲望之时,自然而然的不会为着某些私欲而违背良心、违背道德从而也达到了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及不偏袒。无知之幕的假设固然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同时罗尔斯的这一观点是给予了我关于正义的看法的另一种理解。
可是,理想状态是有距离的;人类不可能没有欲望,这表明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总会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利益。就拿中国社会的司法公正问题来说,作为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必然表示着它应该是正义、公平的。可是在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司法x败,诸如人情案、金钱案等等。这说明了什么?这正正说明了人类欲望、追求功利的不可磨灭。全国zhèngxié委员、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也指出,司法公正影响最大的问题之一是,提前退休的法官借助老同学关系、老上司关系、老朋友关系,来搞关系案、人情案,操纵法律服务市场,危害了司法公正。我认为,社会主义中国要向前发展就要处理好之一问题,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与正义,像两会中所提到的实现司法公开,司法廉洁,司法队伍建设再加强加强司法建设顶层设计;这些都是可行的做法。
如何做到正义与公平呢?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必须的状态。罗尔斯更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这也不禁让我想起了一部影片《地下裁判团》,影片中道德与法的冲击,它们之间关系的复杂,也是体现出了理性与人性问题。同时这些观点不仅仅在西方国家引发了思考,在东方国家同样引起了关注。在我看来,罗尔斯对于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看法与传统观念有所不同,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社会主义中国的建设与发展来说也是如此,在发展的道路上,在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冲击下,在传统与现实的交融中,不可避免遇到挫折,出现错误;如何做到理性,如何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与正义,如何协调道德与法等等,借鉴如《正义论》等经典著作可以为我们提供思想的火花。
正义与公平还将是不断探索的问题。作为一部经典著作,《正义论》中所提到的相关观点内涵十分丰富,上述个人观点也只是较表层的思考与理解。稍稍阅读此书,收获远比想象的多埃
道德与法律并存作文
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是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所以我们又常常把法律称为“国法”。
因此,一直以来,法律给我们的感觉就是很远的。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因为法律与道德是分不开的,那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又是什么样的呢
有这么一个故事:
某村的张大爷一生操劳,抚育了六个儿子,他用全部财力和满身疾病换来了儿子们的成家立业。长子承包村里的鱼塘,一年纯收入三万余元,但对老人却“一毛不拔”,其他几个儿子也拒绝赡养老人。张大爷孤独地住在村外简陋茅屋里,靠邻里接济度日,也无钱看病,村委会干部多次出面调解,要求六个儿子共同赡养老人,但六个儿子却互相推脱,老人的生活一直无人照顾,村里人对此义愤填膺,主动帮助老人打官司。法庭调解无效后,判决六个儿子每年共同支付张大爷三千元赡养费,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这样的故事经常在我们身边发生,在道德无法差遣人们去负起应负的责任时,法律就会体现出它的强制性。
大千世界,纷繁复杂,法律制定得再多,也不能详尽地规范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法律可以严禁遗弃、拒绝赡养老人的行为,但却无法使人们自觉地尊敬老人。道德则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深入人们的心灵,以特定的方式在更广的范围内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所以,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治与德治同样重要,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现在的中国便是实行和,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因此,我们应为自己是中国人而感到骄傲。
那么,我们青少年该如何护法、维德呢
我们应该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守法、护法,又要提高自身的和道德水平。以此,来维护法律与道德。
法制与道德
法律建设与道德建设是都是维护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方面,讨论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谁更重要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一下他们各自所具有的内涵。 何为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行为和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反映、维护一定社会历史时期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社会规范体系。 何为道德?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与恶,好与坏、公正与偏私、诚调整人们之间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通过这二者的定义不难看出它们的明显区别,即道德是非强制性的,主要依靠社会的舆论起作用;而法制是强制性的,通过国家强制力起作用。不过它们都有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作用,可以说是为达到同一目的的两种不同手段。通过进一步考虑二者的辩证关系我们会得出怎样的结论呢
法律主要起约束的作用,它让人们在正确的轨道上行驶,一旦偏离这个轨道,法律就会用自己的办法使他回到正轨。然而,一个人在轨道上走的快与慢,走的姿势,是前进还是后退是法律所不能涉及的。这个时候,我们更需要道德的作用,使更多人朝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前进。
法律应该是底限,人们的所有行为都必须在这之上。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进行道德建设,而道德是导向,没有道德的导向,法律也许就是空洞的。这又说明道德和法律是同样重要的。
法制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制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则重点强调人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制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是约定俗称的。
其实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都反映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是一致的。法制的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文件,道德通常表现为一般社会意志;法律着重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及后果,道德着重要求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道德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发生作用;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我们在生活中不难遇到这样的例子:例如一个人触犯了法律,但他得到了世人的支持,即他违反了法律但是并没有违反道德,有时甚至得到舆论的支持。再例如人们有时并没有触犯法律,但是却违背了良心做了违反道德的事,结果一辈子收到良心的谴责。
如此看来尽管法制与道德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是有时却有相出入的地方。其实通常是这样的:法规定最基本的行为,而在法没有规范的地方道德再另作补充。但是在同一问题上,当道德与法出现冲突时,总是以法的规范为准。这也就证明了一个道理,即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为优先的原则,只有在法律无法调整的领域,才考虑以社会善良风俗为原则。
对于国家的建设,法律与道德向来是相辅相成的。二者都是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属于政治上层建筑,依靠国家的强制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道德属于思想上层建筑,通过说服诱导,使人们形成内心的道德信念,约束自己的行为。二者通过不同方式共同为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
法律与道德的内容是互渗互补的。正义是二者的共同追求。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法律是道德最基本的体现。法律对于不得偷盗、抢劫等规定,无不来自道德规范。每个社会的道德都以这个社会统治阶级的道德体系为依托。
法律建设与道德建设在作用上互相支撑,互相促进。法律必须以公认的道德规范为基础,如果缺乏道德基础,法律就没有权威,也不能有效地执行。道德的规范作用也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如果对违法行为不能有力地惩处,道德规范就得不到弘扬,社会也不能形成良好风气。
然而,法律与道德在管理社会、建设国家中的地位、功能不同,作用的方式、范围不同, 不能相互替代,必须紧密结合,缺一不可。法律以外在的强制力约束人们的行为,只关注行为后果,其运作机制是强制,它从消极方面以“不应该”来制止人们的某些行为。道德塑造人 们的灵魂,以价值的合理性启发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从积极方面用“应该”引导人们做某些事。道德的运作机制是美德——在诱惑面前仍能按规则行事的品质。法律是功利性的,道德是超功利的。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也不同。法律是他律,只规定做人的底线,只对违法者起作用,对维护社会秩序只能起事后、治标的作用。道德是自律,对全体成员的一切行为 ,从个人品质到经济、政治生活,都起规范作用。道德自律是人在完全自由的条件下产生的责任心,是人的尊严的重要标志。道德能够提升人的精神境界,对维护社会秩序起预防和治本的作用。
由于人是可塑的,对于人性中私欲等缺陷,需要用法律加以制止;对于人性中向善的一面 ,能够用道德予以教化。建设国家、调控社会,若仅靠道德,就不能惩戒和杜绝违法犯罪;若仅靠法律,就不能教化不道德的行为并遏制其发展。只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能标本兼治,保证社会有序发展。法律与道德乃是保证社会有序运行不可或缺的两翼。
把道德建设和法律建设有机结合。这样才不至于一个步子迈得大,一个步子迈得小。两脚的步伐不一致,就不能快速地前进了。还可以打个比方,就是木桶效应。一个水桶到底能盛多少水取决的是最短的那块木板而不是最长的那块。所以我们要法制和道德这两块木板等长而不是长短不相同。
把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使两者有机地结合,相辅相成,才能发挥出它们最大的效应。在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并重的同时,加强道德建设,增加道德建设的多样性和实用性,我相信,这不仅对于我们养成良好的大国国民素养有着重要意义,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更会起到加速推进的作用。
论法与道德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命题,一直是法学界中诸多学者思考与研究的。但是,迄今为止,仍没有哪派学说能成为通说。我想在这里讲述一下我的观点。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学理含义:
1、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2、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的。马克思说过,在把握世界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从科学上把握、道德上把握以及从艺术上把握。在这三种方式中,道德上把握就是识别善恶。
(2)、道德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实施,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即6、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7、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8、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三、运用法律传播道德
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那么,如何来提高道德素质呢?我认为我们应该深刻领会法与道德的矛盾关系,采取“自相矛盾”方法,用一方制约另一方,以达到双方平衡发展的最终目的。
(一)、法的肯定。
在尊老爱幼、恋爱关系、诚实信用、见义勇为等不适宜运用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我们虽然不能为这些社会关系规定具体的法律规则,但是我们可以为它们规定具体的行为后果。譬如,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这种行为,间接肯定该种道德现象的正确性。
(二)、法的否定。
就是要运用法来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对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制裁,避免具体规定行为规范的复杂性。对一个事物反面的否定,就是对其对立面的肯定。否定性后果让人们知道,那些行为是非道德的,从而,深刻领会真正的道德。并且,它也符合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往往比“肯定”更深刻。
(三)、依法治国避免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侵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利于避免对道德的侵害;有利于维持即存的社会道德观;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道德权威性;也有于法律的顺利实施,一切依法行事。
(四)、适当的法律宣传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CULTURE CIVILIZATION)建设重要手段,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法律与道德
海因茨为了救治患重病的妻子而去偷药,他对妻子坚定不移的爱让人感动,然后他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在我看来,以“道德”为名义的违法行为本就是非正义的行为!
曾有一篇新闻报道,一位老伯因一年轻人不给他让座,老伯竟直接坐在年轻人的腿上。在为老伯的行为感到好笑的同时,我们是否该思考,当我们面临这种道德与法两难问题时,又该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呢?究竟是为道德而违法以证良心未泯、人性仍在呢?还是为遵守法律而背德以示行为合法呢?在如今这个道德与法律不断起冲突的社会,这让人头疼不已的问题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就老伯的行为而言,从法律的角度看,不仅无理,还损害了其他乘客坐座位的权利,看似用着“让座”这个传统美德检验人的道德,却是以此来绑架乘客的利益,损害了其他乘客的利益就有其不妥之处。
面对这种两难情况,其实最好是双方都退让一步,用心沟通,若人人都不讲理引起冲突,其危害甚矣。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被人操控的出来乞讨的可怜孩子们,他们坐在街边,眼神里充满了无助。这冰冷的现象就像一面明镜映射着这社会一块黑暗的角落——有不法分子打着“道德”的旗号,借人们的同情心谋利。这样一种被“道德”伪装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这些可怜的孩子的人身权利,毁了他们的未来,还欺骗了好心的路人。这些被利欲熏心的违法分子,将孩子的人身权利变卖,将人们的良心道德践踏的分文不值。这些人让社会痛心,破坏了社会的和谐。这种打着道德的旗号的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甚矣。因此,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拿“道德”来开脱罪名,视良知为无物。
法治社会中,真正的道德应该是首先实现于政治和制度层面,本质上是不允许道德特区的存在的。在法律制度的地基上筑造出的“道德建筑”,才更有说服力,以稳定社会,保障社会和谐。单视道德为最高旗帜,凭借自己是弱势群体的身份特征,该受“道德”同情和保护,把法律当做纸墙,不服从法律,铤而走险,做出违法行为,还谈得上“道德”吗?本质上失了道德,还危害了社会。道德本就不应该拥有这种特殊的身份性。
我们在不断被“道德滑坡”时间刺痛敏感的道德神经时,不只是反思自己的道德行为,还要细思是否合理,更要明确道德与法律底线,任何道德行为都不能触及法律底线,法律是道德的最低保障。违法行为无论在道德层面上有多大分量,都谈不上拥有真正的“道德光芒”。
一个合法的社会公民,就要坚定自己的原则,不为道德开设特区,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