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索权保理是什么意思(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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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追索权是什么意思无追索权的意思是在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没有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费用及相关损失的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
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存在的意义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
扩展资料
追索权的性质特点有:
追索权既是期待权,又是辅助的票据权利。追索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
3、追索权行使的效果有:被追索人票据债务的消灭;追索人及再追索人义务的发生;向前手的再追索权的行使。
4、追索权的行使具有严格的法定性,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追索权的行使必须以法定的事由发生为前提;二是遵循相关的程序,如提示票据,做成拒绝证书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追索权
二、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如下: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卖方将在国内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银行或保理公司向其提供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买方如未按期向本行支付应收账款,银行或保理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同时在本行要求下卖方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追索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
1、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3、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4、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5、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6、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三、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是什么
你好,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如下:
追索权之差别
有追索权保理: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保理公司均可对卖方行使追索权。
无追索权保理: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只有在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时放弃追索权,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公司仍对卖方享有追索权。所以,无追索权保理仅是相对的,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无追索权。
出表之差别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有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要承担回购责任,所以该笔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几乎没有转移,不能终止确认,即不能实现出表。
无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仅在特定条件下承担回购责任,所以该笔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几乎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即能够实现出表。
拓展资料:一:什么是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付或发生其他法律原因时,有权要求其前任偿还汇票金额及相关损失和费用。追索权是持票人在无法满足债权人受付权时向票据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它是一种弥补受付权对持票人票据权利实现的限制的制度。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当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票据背书人和出票人追偿票据款项。
在票据流转过程中,到期票据持有人向应付票据索取票据并兑现票据时,付款人拒不付款的,可以向付款人所在地法院(或其他法定出票人)申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明,然后该证明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据。金额为账单金额加利息加拒付证明费。被请求人付清款额后,可以从原手中追回,直至追回出纳人为止。汇票背书人如欲免除该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无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