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公共停车场要具备哪些条件,建停车场需要哪些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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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发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第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标准》建设停车场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和市规划局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建筑面积。但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差额费标准,由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规定。第六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任意占用、出租,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经市规划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报经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第八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章建设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第九条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有关停车场使用管理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略)
私人如何开办停车场
私人开办停车场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1.选择合适的场地:根据当地市场的车辆状况选择合适的地段作为停车场,需要注意场地规模大小和加盟费用是否符合自己的加盟能力。同时,场地的商圈地段也要有合理性。
2.办理相关证件:需要去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携带的资料和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等。此外,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说明、土地使用证、消防说明、规划许可说明等。
3.备案登记:此时需要办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手续,如果停车场有产权证且自己经营管理,就需要准备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税务说明。如果是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公司经营停车场,除了提交上述说明之外,还需要提交委托协议书。
4.建立停车场设施:根据停车场规模和车辆数量,建立相应的停车场设施,如收费亭、监控设备、指示牌等。
5.宣传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和推广停车场,例如在周边小区和商场张贴宣传海报,提供停车服务咨询和预订等。同时,需要制定合理的停车场管理规定,确保停车场的运营安全和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相关手续和备案过程中,需要遵循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所有流程合法合规。
建停车场需要哪些部门批准
一、建停车场需要哪些部门批准
1、建停车场需要经过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和市公安局批准:
(1)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2)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等;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等。
2、法律依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二、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的设施有哪些
1、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
2、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
3、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