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治超是什么意思,源头治超管理办法

互联网 2024-05-1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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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治超是什么意思,源头治超管理办法

源头治超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源头治超工作,要明确货运装载企业的责任,强化其主动治超、合法装载的意识。根据各地政策不同,管理办法也不同。以陕西省为例:为了强化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规范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陕西省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陕西省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在货运源头单位设置公示牌,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应当将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经费计划,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拨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工信、公安、国土、水利、监察、交通、工商、质监、安监、煤炭等货运源头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在接到运管机构抄告的货运源头单位违法信息后,要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运管机构通知处理结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辖区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应通过进驻、巡查、远程科技监管和设立源头监管点等方式督促其落实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和义务。

源头治理是什么意思人民网

源头治理是指在问题出现前就采取措施,通过实施预防措施或解决根本问题的方法,避免问题发生和扩大化。这种治理方式能够有效避免后续问题和成本,具有极高的效益和意义。

源头治理是在众多社会问题治理中被广泛运用的一种方法。例如环境污染、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都可以通过源头治理得以有效应对。在各类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家庭都需要应用源头治理思想,通过预防措施控制风险。

源头治理的意义及未来发展前景分析

源头治理的意义显而易见,能够有效预防和解决根本问题,而非只是暂时控制现有问题。据预测,未来社会的各类问题将呈现复杂化、多元化和全球化的特点,源头治理将成为重要的治理手段。这也要求我们在政策制定及实施方面更加注重预防措施,注重源头治理,为未来社会提供防范性和全局性的治理策略。

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从源头上治理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完好、畅通,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源头治超”)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从事汽车生产、销售、改装的;

(二)从事煤炭、粮食、木材、水泥、沙石等生产加工的(以下简称“生产加工单位或者个人”);

(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以下简称“装载单位或者个人”);

(四)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人员。第四条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依法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源头治超工作,并将源头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源头治超的职责。县级以上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规定,做好源头治超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货汽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生产、改装载货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载货汽车。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载货汽车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全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载货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登记。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载货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载货汽车的整备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技术数据进行复核,并如实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载货汽车,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载货汽车,应当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全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汽车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召回,并承担相应责任。汽车产品因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召回但未实施召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召回。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拼装、非法改装载货汽车行为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载货汽车或者擅自改变载货汽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十二条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对载货汽车驾驶人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建立健全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

(五)接受、协助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三条生产加工、装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营运手续不全的载货汽车装载、配载;

(二)为拼装、非法改装的载货汽车装载、配载;

(三)为载货汽车超标准装载、配载;

(四)违反规定计重、开票。第十四条有条件的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可以在装载场所设置监控设施。第十五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驾驶人员装载货物时应当配合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做好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的登记工作。道路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不得疲劳驾驶。第十六条装载货物的载货汽车,车货的长、宽、高,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和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其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超载载货汽车驶入收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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