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2016最新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诉人:
姓 名:性 别: 年 龄:
被诉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请求事项:
。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单位):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1.副本__________ 份
2.物证__________ 份
3.书证 _________ 份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_____ ,男, _____年_____ 月 _____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
住址:
被申请人:广州 _____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广州_____有限公司
地址: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 81400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7600 元,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 1760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400 元,护理费 10000 元; 住院伙食费 2400 元;返还押金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1384000 元。
2、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2003 年 5 月 9 日,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司机兼送货员 的工作,工资加提成约 2200 元\/月。2004 年 5 月 10 日 19 时左右申请人驾驶粤 A55246 号货车从广州至高州路段经阳春市,往电白县沙琅镇方向行驶时发生交 通事故。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2005 年 4 月 6 日认定为工伤,2007 年 4 月 3 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
第一次医疗终结时间至 2005 年 2 月 10 日止,第二次医疗期从 2006 年 4 月 4 日 起至 2006 年 5 月 4 日止,所有的医疗费都是由被申请人支付了,但从 2004 年 5 月直至现在 2007 年 5 月 30 日没有给申请人支付工资, 每次找被申请人要求支付 工资时,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写借条借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现要求被申请 人支付申请人工资 81400 元(2004 年 5 月至 2007 年 5 月 30 日)。由于被申请 人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被申请人还要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7600 元(2200 元\/月×8 个月);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 17600 元 (2200 元\/月×8 个月) 3、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400 元 (2200 元\/月×2 个月);申请人住院、治疗 10 个月都是由申请人老婆进行护理,应该 支付护理费 10000 元(1000 元\/月×10 个月);申请人住院共计 80 天应该支付 住院伙食费 2400 元(80 天×30 元\/天),被申请人还应该返还押金 5000 元;合 计人民币 1384000 元。
现具申请,请求你委依法仲裁
此致
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4年 9月 30 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性别:_____,种族: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风险提示: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申请,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________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驳回仲裁申请。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加班费合计人民币元。事实与理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应聘到________有限公司,职位为_____,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元,入职后被申请人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申请人购买职工基本社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在未经培训也未经调岗的情况下直接通知申请人被辞退了,并要求次日不用来上班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表准版倍的工资,申请人依法应当获得________元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________元。
3、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一直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达10小时,被申请人均未支付加班费,实际延长加班时长合计________小时,休息日加班合计________天,因此应支付加班费合计________元。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主张。此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证据及证据目录:证据
一:证据名称:被申诉人的录用通知证明内容: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的工资待遇。证据
二:书证名称:工资确认单考勤确认表证明内容: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合法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县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
被申请人:四川金星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xxxxxxx,住址四川省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军,四川金星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陈述真实的辞退申请人的原因;
2。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三千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5月21日参加了成都市人才市场在世纪城新会展中心举行的人才招聘会。在会场,申请人遇见被申请人正在招聘法务专员,通过与其招聘广告对比和招聘人员交流发现自己的专业和经历与公司要求相符,便投递了一份简历。此后,申请人在20XX年5月23日接到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员工的面试通知后,参加了20XX年5月24日举行的面试,并且于20XX年6月1日在接到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员工的通知后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吴军等面谈,当时申请人接到人力资源部员工的用工通知。
20XX年6月8日,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安排携带体检证明去被申请人处报道,并填写了入职资料。20XX年6月13日,申请人在没有参与被申请人所招聘岗位(法务专员)的具体工作的情况下,被人力资源部的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找去谈话要求终止试用劳动关系,当时申请人向人力资源部领导阐明了申请人的观点,但是他们仍然要求终止试用劳动关系,并给我出具了相关文件,解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试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劳动权益,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恳请贵委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裁决支持上述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
二OXX年七月七日
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xx,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住址:
通讯方式: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诉人: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通讯方式:
被诉人: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电话:
申请事项 :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2008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2000元的赔偿。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9年2月致2009年11月的加班工资24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2月xx应聘到四川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2009年3月xx被四川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2009年11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成都第一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10年6月8日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劳鉴字[2010]2457号)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2010年5月3日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xx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7000元”。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52362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2000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此 致
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10年7月26日
附: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2份
2、《证据清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