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务协议还是应届生吗(签订劳动合同后还算应届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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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了劳务合同还是应届生吗1.如果签了劳动合同,还在毕业当年,还是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在应该毕业的年份毕业的毕业生。
简单来说,一个学生在大学的最后一年就是应届毕业生。如果你已经过了毕业那一年,在毕业第二年,你就不是应届毕业生,而是曾经的学生。
2.在公务员实际招录中,两年内没有缴纳社保的,属于应届毕业生的情况。所以要看单位的招聘要求。
3.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试应届毕业生定义: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就业期间(国家规定的就业期限为两年,有的地方延长到三年)未就业,其户籍、档案和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在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也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二、签订劳动合同后还算应届生吗
签了劳动合同,如果还是处于毕业的当年,就还是属于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就是在应该毕业的年份毕业的毕业生。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国家承认的高校就读的,在该年份内取得毕业证书的高校学生。包括成人高考应届毕业生,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分。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直接用书面文字形式表达和记载当事人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的协议。法律上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应该怎么签?
首先,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7条至第11条,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做了相应的规定。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7、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还在毕业当年就属于应届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要包括用人单位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的期限,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的薪资报酬,休息休假权利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劳务合同签了还是应届毕业生吗
【法律分析】:1、签了劳动合同,如果还是处于毕业的当年,就还是属于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就是在应该毕业的年份毕业的毕业生。
简单地说,学生在大学的最后一年,就是应届毕业生。如果过了毕业的那一年,已经到毕业的第二年了,就不算是应届毕业生,而是往届生了。
2、实际公务员招聘中,存在两年内没交社保,就属于应届生的情况,因此,具体看单位招聘要求。
3、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对应届毕业生的界定: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也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