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比道德更重要辩论赛例子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规则意识重于泰山

  6岁女童跟着家长在非斑马线处横穿马路,孩子突然折返,结果被超速行驶的汽车撞飞,经过抢救无效身亡,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双方应该共同承担责任,造成这场悲剧的原因,是双方规则意识淡薄。

  无规矩不成方圆,规即圆规,矩即直尺。意思是没有圆规和直尺就不能画出完美的方形和圆形,一个没有规则束缚的社会,就不能有更好的发展。我国的交通法规明确规定行人必须走斑马线过马路,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以规定的速度行驶,但是双方明显就忽视了这条规则,依旧我行我素,最终造成了此次惨案,令人唏嘘。试想一下,如果双方都能够遵守这一法则,正常行走在道路上,这件事情或许就不会发生,孩子或许就不会死,双方就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既然有了这些规则,我们就应该去遵守,所以规则十分重要。

  一个人要想在这个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社会立足,就必须树立规则意识,在古代人们就已经认识到了规则的重要性,例如弟子规,朱子家训等等,这是对个人修养的规定,宋法、唐律等是对个人及社会法律的约束,正是因为有了这些规则,古代中国才能够涌现出大批杰出人才,中华文化才得以传承,至今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人们心中也要有一把可以衡量尺度的尺子,那把尺子,便是规则意识,试想,如果没有这个规则意识,人会变成什么样子,贪婪无知,血腥可怕,我们不敢想象,正是因为有了这些规则意识,人们才能够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制定出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且遵守它,人类社会才能够不断的发展至今,所以规则意识尤为重要。

  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离不开这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新中国成立之初便颁布了共同纲领作为指导法规。至1954年又颁布了一部宪法,新中国前期,便是以这些法律法规为基础,大力发展。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法制遭到了破坏,导致中国社会倒退10年国家发展受创大革命结束以后,重新恢复了法制建设,提出依法治国的思想,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等法律体系,中国得以飞速发展,跻身于世界前列,法律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规则,新中国的法律发展历程表明国家的规则意识最为重要。

  家长带着孩子横穿马路的事件,警示我们一定要树立起规则意识,否则便会酿成大祸,所以规则意识重于泰山。

法律比道德更重要辩论赛例子

道德比地位重要的多

  我曾经在书上读到了一个故事,讲的是一个人物对话,看起来非常普通,但却让我懂得了什么是道德。

  故事发生在一个大公司的花园里; “李xx,你知不知道一件关于刘欧阳被开除的事?”“为什么?” “ 告诉你吧,那一天,刘欧阳正在给她儿子讲人生大道理,她儿子拿着纸擦完鼻涕,把纸给了妈妈,妈妈随手一扔,把纸扔在了一个正在修剪花草的一位‘员工’手上,那位‘员工’开始是把纸扔进垃圾桶里,刘欧阳之后又三番五次的把纸仍在那位‘员工’身上,又对自己儿子说叫他不要长大向那位‘员工’一样没出息,要像自己一样做个部门经理。

  ‘员工’听了,再也忍不住了,拿起电话就找高级员工把刘欧阳给开除了。 ”“其实,员工是总裁,他打扮成员工是想测试一下刘欧阳的道德问题,没想到,还真的那么差。事后总裁还写了一句话,叫:人人都有自尊心,只要你尊重别人,别人才会尊重你。"" “哦,真可惜。”

  我怀着沉重的心情把这个故事读完了,看来,我得改掉我随地仍废纸的行为了,道德,是那么重要啊!道德,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因为,这比地位要重要!

辩论词范文

  正方:从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应当入刑

  反方:从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不应入刑

  谢谢主席!

  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

  对方辩友围绕小悦悦事件,列举了一系列的类似案例,一直在试图让我们大家接受“见死不救应当入刑”这一概念,但我方始终坚定立场,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下面我再一次总结我方观点。

  第一,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不应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是一种合乎正义和道德的高尚行为,见死不救是一种有违道德与正义的为人们所痛恨的行为。见义勇为、见死不救,同为道德问题,同无法定的救助义务,见义勇为就可被视为英雄而歌颂,但见死不救却是犯罪,要遭受刑法的处罚,这是何等的不公平,不公正!我方认为不该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把见死不救入刑,反而会降低见义勇为的含金量,升高道德的门槛,从而导致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下降、正义感减弱,使更多的人从“围观党”变成“跑路党”。

  第二,若将见死不救入刑,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咱们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的驱使、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来保证实施。若将见死不救入刑,那么为了不犯见死不救罪,人们就得见死相救、见义勇为。如此一来,见义勇为就从主动、自愿的道义变成被动、强制的法律义务,这不仅改变了行为本身的性质,还提高了该行为的道德评价标准----还有人会以为不犯罪是一件非常高尚的事而引以为荣吗?对方辩友显然没有考虑过这种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的行为,将会导致不正确的道德舆论导向。

  第三,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对方辩友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假设“见死不救罪”成立,立法者首先就会面临何为“见死”,何为“救”何为“不救”的问题,法律显然是无法对此作出明确界定的,而过于模糊的立法又会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对方辩友一直回避我方提出的取证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方面,公安机关将会面临取证的难题。大家关注小悦悦事件,很大原因是摄像头拍下了见死不救的18位路人,但不是每一个公共场所都有摄像头的,况且公共场所的人员流动性大,公安机关要查清哪些人见死不救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彭宇案”这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案件就是的例子。所以我方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可操作性都不强。

  第四,见死不救入刑的刑罚过重,建议可立法但不应入刑。

  对于处于危险境地的人,没有法定义务,只有道义上的义务的人们当然有作出救助与否这种选择的自由权利。我们可以谴责见死不救,可以鼓励见义勇为,却显然不能以犯罪的名义威胁和强迫人们去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我方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这样的刑罚过于沉重了,有悖于现代的法治观念和现代社会国家减轻刑罚的立法趋势。建议可为见死不救立法,以其他较和谐的方式来解决。

  各位评委,各位同学,通过前面的辩论以及我方的论述,难道您还要站在对方辩友的立场认为应把见死不救入刑吗?那么,下一个流血又流泪的英雄很可能就是您了!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我方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

经典辩论赛辩题

  1.正方:贸易保护主义可以抑制

  反方:贸易保护主义不能抑制

  (1986年亚洲大专辩论会第2场辩题)

  2.正方:发展旅游业利多于弊

  反方:发展旅游业弊多于利

  (1986年亚洲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3.正方:儒家思想可以抵御西方歪风

  反方:儒家思想不可以抵御西方歪风

  (1988年亚洲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4.正方:温饱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

  反方:温饱不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4场辩题)

  5.正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1场辩题)

  6.正方: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

  反方:艾滋病是社会问题,不是医学问题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2场辩题)

  7.正方:人性本善

  反方:人性本恶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8.正方:女性比男性更需要关怀

  反方:男性比女性更需要关怀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1场辩题)

  9.正方:治愚比治贫更重要

  反方:治贫比治愚更重要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2场辩题)

  10.正方:愚公应该移山

  反方:愚公应该搬家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3场辩题)

  11.正方:信息高速公路对发展中国家有利

  反方:信息高速公路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4场辩题)

  12.正方: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能统一

  反方: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不能统一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1场辩题)

  13.正方: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

  反方: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2场辩题)

  14.正方:知难行易

  反方:知易行难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15.正方:各国政府应该全面禁烟

  反方:各国政府不应该全面禁烟

  (97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1场辩题)

  16.正方:国际网络应该受管制

  反方:国际网络不应该受管制

  ('97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1场辩题)

  17.正方:真理越辩越明

  反方:真理不会越辩越明

  ('97国际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18.正方:网络使人更亲近

  反方:网络使人更疏远

  ('99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初赛第1场辩题)

  19.正方:成功的作品应该拍续集

  反方:成功的作品不应该拍续集

  ('99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初赛第2场辩题)

  20.正方:电脑必将取代书本

  反方:电脑不会取代书本

  ('99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初赛第3场辩题)

  21.正方:足球比赛引进电脑裁判利大于弊

  反方:足球比赛引进电脑裁判弊大于利

  ('99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初赛第4场辩题)

  22.正方:都市化有利于人类发展

  反方:都市化不利于人类发展

  ('99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半决赛第1场辩题)

  23.正方:发展知识经济自然科学比社会科学更重要

  反方:发展知识经济社会科学比自然科学更重要

  ('99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半决赛第2场辩题)

  24.正方:美是客观存在

  反方:美是主观感受

  ('99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决赛辩题)

  25.正方:青春偶像崇拜利大于弊

  反方:青春偶像崇拜弊大于利

  ('99国际大专辩论会B组初赛第1场辩题)

  26.正方:先成家后立业

  反方:先立业后成家

  ('99国际大专辩论会B组初赛第2场辩题)

  27.正方:爱情是自私的

  反方:爱情是无私的

  ('99国际大专辩论会B组决赛辩题)

  28.正方:夜晚对人类利大于弊

  反方:夜晚对人类弊大于利

  ('99国际大专辩论会AB组冠军对抗赛辩题)

  29.正方:人类将毁于科技

  反方:人类将不会毁于科技

  (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1场辩题)

  30.正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可以并行

  反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不能并行

  (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2场辩题)

  31.正方:全球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

  反方:全球化不利于发展中国家

  (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3场辩题)

  32.正方:信息传播发展会打击本土文化

  反方:信息传播发展不会打击本土文化

  (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4场辩题)

  33.正方:以成败论英雄是可取的

  反方:以成败论英雄是不可取的

  (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1场辩题)

  34.正方:个人利益和群众利益可以两全

  反方:个人利益和群众利益不能两全

  (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2场辩题)

  35.正方:钱是万恶之源

  反方:钱不是万恶之源

  36.正方:电脑给人类带来福音

  反方:电脑未必给人类带来福音

辩论赛辩词

  一、A请问对方辩友在购买一件物品时,更注重的是广告还是质量

  B(1)广告,您是觉得广告重于质量,那么您是否决心在被骗的路上马不停蹄的狂奔呢?开个玩笑,不过我想大部分人还是会选择质量的,毕竟不是谁都有您这种气魄和胆量的。那我请问您您敢喝毒酒吗,如果他有广告的话

  不敢,这么说来您还是看产品本身的,所以您还是承认了您更注重产品的质量而不是广告、

  (2)质量,对方您也承认吸引消费者的主要是商品的质量,那么您是否承认广告竞争在企业产品销售中及经济发展中起一个辅助作用

  C(1)是,恩,谢谢您的回答,请坐。

  (2)否,那么您认为广告竞争在产品销售发展中起主导作用了

  D(1)是,那您之前又说买东西更注重质量,是否是自相矛盾呢

  (2)否,那对方辩友您真是拿我开心了,您说到底还是同意广告竞争在产品销售中起辅助作用吗

  二、A您觉得中小型企业发展对经济发展重要吗

  B (1)不重要,那么您觉得经济发展主要靠大型企业的发展?也请你解释一下国家为何对您口中不重要的中小型企业大力扶持?(是您的观点正确还是国家的政策更有说服力)

  (2)重要。

  C请问您目前所了解并且记忆深刻的广告是那些颇具名气的企业还是初步发展的中小型企业的广告

  D(1)大企业,恩,正如您一样,我记住的也是很多大企业的广告

  (2)小企业,那好,既然您记住的是许多小企业广告,那请您列举一二(服装企业也有大企业,这里的大企业是对比的)

  (3)接上面(2),那咱们就具体实例话,众所周知,电视是广告传播的一大渠道,您是否承认大企业的广告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

  三、A您觉得广告有利于宣传产品的吧

  B(1)您不认为广告有利于宣传产品。那您方的广告竞争的优势有何在呢

  (2)恩,您认为中小型企业在完善自身质量后需要进行一定的广告来宣传自己产品,重而发展自己吗

  C(1)不认为,那您是否认广告的作用了

  (2)认为。恩,谢谢对方辩友,

  四、A您认为广告竞争有利(载补充两个小问题,时间充裕的话再打,主要把中小型企业这点打情)

  小结,首先,对方辩友承认了质量在当今的商品销售中占主体地位,广告竞争只是让人们更好的去认识产品,我方承认它的作用,但是它的作用也只是微乎其微。第二点对方承认了中小型企业在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承认大企业在广告竞争中覆盖程度更广,影响程度更深,同时,大企业更易吸引人才,广告创意一般会好于中小型企业,那么在产品认知上大企业是远远优于中小型企业的,对方4辩也承认中小型企业需要广告来发展自己,矛盾的现状与需求使中小型企业成长受阻,降低多元经济发展活力。(根据场上对方的观点再现编一段话)

精彩辩论大赛辩词

  纪宝娟:而我方认为,放弃低层次利益,获得高层次利益才是最重要的,陶渊明早有不为五斗米折腰之说,他放弃一些低层次的物质利益,获得更高的利益难道不是获利吗,我请问对方,人人现在纳税,难道是对个人利益的一种损失吗

  胡渐彪:如果真的是两全的话,那么应该即短期的利益不用损失,理想的利益也不用损失才对啊,为了群体的利益,那我这方面的享受被迫损失,还叫全吗

  叶斌:对方辩友谈到了,说欲望和精神理想是不同的,孟子说,生我所欲也,义以我所予也,这就是欲望,甚至这种欲望比生命的欲望更高,所大于有甚予甚者,故不为苟得也,对方如何解释呢?那么我们知道,放弃暂时的,获得长远的利益,难道不是一种获利吗

  胡渐彪:对方辩友没有看到下一句孟子说,益我所欲也,利我所欲也,下一句是两者不可得兼,请对方辩友解释一下,什么叫两者不可得兼呢

  解意:这也就是我方所说的,为了高层次利益去放弃低层次的利益啊,难道对方辩友刚才跟我们说,全一定要十全十美,我想举这么一个例子,如果有两个苹果两个人分,对方是不是认为,一定要每个人都拿到两个苹果才是两全呢,这可能吗

  陈勋亮:对方辩友还是说高层次的利益,那我就谈马丁路德金吧,马丁路德金也其实为了高层次的利益,他为美国黑人征求群体的利益,那他个人的命运都给断送了,这是两全的概念吗

  叶斌:对方辩友谈到了,放弃底层利益。

  主持人:对不起,正方时间到。

  张逊亮:我方提了伟人的例子,伟人是为了群体而牺牲小我,我们也提了二人的例子,二人是为了自己而牺牲群体,两者都不是两全。

  陈政弘:看来马丁路德金即使知道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他也不顾一切,为了群体的利益,如此牺牲小我,成全大我的精神,对方说这是为了个人利益啊。

  胡渐彪:如果是个人利益群体利益能够两全的话,黄花岗72烈士何必断头颅,洒热血保护国家呢,头是不用断的,他们智力不够吗

  陈锦添:就回答生活中的例子吧,如果真的不用妥协就能两全的话,在座的各位为什么要关掉你的手提电话呢

  陈勋亮:对了,我方四位辩论员其实非常喜欢吃香口胶,但是来到了新加坡,为了全体新加坡的利益,我们还得放弃个人利益,这显然是不能两全吗

  陈政弘:不但如此,在许多宗教集团的国家,在非回教国,个人利益如果你是非回教徒的话,你也被逼牺牲掉你喝酒和吃猪肉的权利,连吃什么东西都不能够自己控制,你告诉我个人利益得到保全啊。

  胡渐彪:对方辩友不爱谈特例,那就谈普遍一点的吧,我们知道每一个国家都有土地征用的管理,为了要发展纵使我爱我的家园,也要被迫把它度让出来,什么叫做度让呢

  陈锦添:还不止土地征用呢,我们知道国家发展,不但要建路,还要建水坝,那么建水坝的时候,原著民的利益到底是不是要做出局部的妥协呢

  陈勋亮:对了,而且我们还看到,陈家庚也是毁家兴学,我方就不明白了,到底毁家兴学是个两全的概念吗

  陈政弘:而且我们看到,陈六史在办教育,如果说个人利益在办教育的时候不用受到丝毫牺牲的话,为什么他还要毁家兴学这样子的精神呢

  胡渐彪:如果真的是可以两全,何必毁家兴学,是不是陈家庚,陈六史嫌自己的屋子太多了,要毁一毁呢

  陈锦添:我们谈到价值多元,很多事情我们不能说他到底是道德还是不道德,就像同性恋,到底是善还是恶,我们也不晓得。可是价值多元,当我的价值观与主流思想不同的时候,我是否要做出局部的妥协呢

  主持人:好,谢谢,时间到。

  好,那么欣赏过了双方辩手的自由辩论,我们暂时来喘口气,思考一下,观众朋友,我们稍候见。

  好,欢迎各位回到辩论会的现场,现在我们首先请反方的四辩胡渐彪同学做总结陈述,时间是四分钟,请!

  胡渐彪:谢谢,先指出对方辩友整个立论架构推论的错误之处,对方辩友整个立论架构是建立在四个要点之上。第一、他告诉我们今天全并不是一个完美齐备的概念,但是辞海明明就告诉我们,全是指完美齐备,是指没有例外的,为什么对方辩友的全是和辞海是背道而驰呢?就算对方辩友不喜欢辞海,那我们也知道,汉学家郑旋也说,全是指无暇病者,到底对方四辩待会儿给我们解释一下,什么叫做无暇病者呢。对方辩友第二个理论的根据是在于他告诉我们,坏的个人利益那个不叫做个人利益,但是对方一辩又告诉我们,个人利益包括的是欲望和需求上的满足,为什么个人的欲望和需求上的满足,就必然是善的呢,那坏的欲望和需求上的满足,还算不算是个人利益呢,第三、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今天小我其实是可以等同于大我的,如果这时候满足了大我的群体利益,那我个人其实也是满足了小我,如果真的是这个样子的话,那我告诉大家,今天曼德拉坐牢27年,为了南非,其实是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今天德丽莎修女贡献她们,浪费自己一生的青春时光,其实她是自私自利,我们更看到林觉民的“与妻书”与“七珏别书”,为了国家与爱情分离,其实他还是为了个人利益,或许他是不喜欢他的老婆吧。对方立论的第四个根据点是告诉我们,今天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是有重叠性,有重叠性又怎么样,我们姑且承认有重叠性,也不代表两者之间没有矛盾性,如果之间有矛盾性要被迫一者要做出牺牲的话,为什么这个还叫两全呢?对方辩友的整个理论其实只有几个,对方一辩提出来说,人有社会性因此可以两全,人有社会性可人也有恶的本性啊,有恶的本性不也就有时候就伤害了群体利益啊,人也有极度善的本性啊,他们会要牺牲小我,完成大我,那除了社会性之外的这两个性是不是说明了不可以两全呢,对方一辩的第二个理论是告诉我们说,其实一个人作恶,他作了恶之后,最后会给人推倒下来,因此那个不算是个人利益,那我们看看实际例子,苏哈托一开始作恶的时候,垄断了30多年来的国库,这个是个人利益,他作恶了,因此这一方面是个人得利,群体失利。到最后群体把他给推翻了,结果他个人就损失,群体就得利,不就说明了一者进一者退吗,这还叫两全吗。对方二辩告诉我们,今天人们需要群体,人需要群体就代表说可以两全吗,我们很多时候是需要群体,但是因为我们需要群体情形之下,我们牺牲了局部的个人利益,为什么不叫做牺牲呢,对方三辩则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可以两全,只是告诉我们说,我们的理论有什么不对,让我们看看他们举出了什么,他告诉我们说苏哈托只是一个个人,但是苏哈托的个人利益算不算是个人利益呢,他告诉我们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东西,完美不是我们的定义,我们今天要谈的是全,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义我所予也,利亦我予也,两者所予,都是个人利益,这一点到底是不是如此呢,各位雪亮的眼睛相信看得出来。我方之所以认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不可以两全,其实我方一辩到三辩的理论是给予我们发觉到历史发展有五个规律,没有办法解决,其一,群体利益的大方向和个人利益的小方向没有办法统一,群体利益的方向与众人的大部分意愿为准,但是如果个人有一些和大部分相违反的怎么办,请对方四辩帮我们解释一下。第二、资源有限,如果资源有限的话,我们分给谁好,集体还是个人呢,土地征用法令,就是要对方四辩解释的。第三、我们知道,社会发展的时候,一些伟人牺牲小我,完成大我,例如说曼德拉这些人,对方辩友是不是想告诉我们,他们是不必要存在的呢?第四、第五则是说明,个人的价值和欲望是多元的,在这一方面,我们没有办法达到统一,又怎么两全呢,今天说个人利益、群体利益不能两全,不是说他们两个极度冲突,而是要告诉大家,考量现实的情况需要我们个人做出度让的时候就做出度让吧,以牺牲小我完成大我,毕竟是一个崇高的精神,有时候个人利益要得到保障的时候,那社会就承担一点社会的风险吧,这也是我们个人所应得呀,谢谢大家!

法律与道德的碰撞

  现代社会中,规范与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除了法律规范以外,还存在道德规范和诸如习俗之类的其他社会规范。本文简单谈谈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指由具有法律、法规制定权、解释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所制定并在一定区域内公开实施的规范。具有制定的限定性、程序性、公开性、广泛、贯彻的强制性等特征。从应然的层面看,法律规范应该是政府需要、社会需要和民众需要,应当具有人性和理性,应当符合人文要求,应当是有用、可用、能用、管用和好用的。

  道德规范,是指由一定的组织和行业加以制定、确认,或者自然形成的社会规范。就其来源,可以分类为既定的道德规范和自然的道德规范两种。前者是指由某些组织、行业对国家、行业、民众的道德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之后所制定的道德规范;后者是指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公认的、善良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评判标准。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有所不同。一是法律规范通过调整人的言语和行为来达到提高人的思想水平和道德观念,而道德规范则是通过约束人的思想水平和道德观念来达到促使人自觉地做或者不做某种活动;二是法律规范的贯彻所仰仗的是外在的强力(通常所说的国家强制力),而道德规范的贯彻则主要是基于人的良知和自觉,是带着轻松和愉快的心情去遵守和维护的;三是法律规范调整和约束的重心是人的言语和行为,而道德规范调整和约束的却是人的思想和心灵。应当说,道德规范具有法律规范所没有的许多优点,同样是社会生活中所要遵守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在治国安邦中虽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法律规范却不是万能的,正确地理解道德内省、法律外束的辩证关系和各自的作用,意义重大。从调整的范围来看,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或者活动都由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法律规范不可能全部取代其他社会规范的功能;从实际情况来看,无法可依的时期早已过去,制定、修改、解释法律的工作固然必要和重要,但培养立法、执法和解释法律规范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善待法律、忠诚法律的法律观,和以良心和良知为内心动力,按照公平、公正和正义的要求去执行法律和解释法律的道德的工作更显得必要和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当代的中国司法环境中,最为缺乏的不是法律规范,而是一大批具有法律观和道德观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法不依,甚于无法”,但同样,不尊重、滥用和曲解法律将会导致全社会对法律产生信任危机,并最终导致依法治国的方略落空。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忽略法律规范或者将法律规范作为道德规范的辅助手段,将会导致人治的泛滥,对治国是不利的;但也告诉我们,忽略道德规范或者把道德规范从治国方略的手段中抹去,同样不利于治国。

  正如康德曾说过的那样:这个世界有两样东西让我敬畏: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另一个就是我们人类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庭。当道德成为了我们内心的法律,每一个人都自觉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时,道德与法律终将合二为一,社会也就实现了其公平正义的目标。在现代社会里,人们不应该把自己作为单纯的法律人(从事法律工作者),而应该把自己变成法律与道德的混合体,在严肃执法、彰显法律威严的过程当中,宣传和弘扬善良的道德风尚,做到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既做一个好的法律人,也做一个好的道德人。

道德与法律话题

  面对药家鑫案,面对教育公平问题,面对司法xx等等。我不禁自问何为正义,又何为公平?如何正义,又如何公平?……在字典里,正义的解释为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道理,公平则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这样的解释在我看来是正确却很表层的。自古以来,我们都有强调着公平与正义;可是在很多时候,这些美丽的词汇仅仅运用于上层,而非劳苦大众。俗话有云,得不到永远都是最好的。人类在荆棘斑斑的朝圣之路上从来没有满足过,我们一直强调公平正因我们总是难以达到这一水平。反观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中,我们国人也同样追求着公平与正义,不可否认地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可是这依然是不够的。近来,阅读了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里面说谈到有关正义与公平的观念令我大开眼界,同时对于正义与公平重新有了思考。

  在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矗他提出了“无知才能公平。”这一无知之幕的假设,初看下觉得有点荒唐,但是仔细咀嚼才发现其中的道理。正如罗尔斯所说的:“既然人人处于同一状态,任何人都不能设计出有利于自己特殊情况的原则,于是公平协议或交易的结果就是正义的原则。”人们在无知等级差别,无知利益欲望之时,自然而然的不会为着某些私欲而违背良心、违背道德从而也达到了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及不偏袒。无知之幕的假设固然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同时罗尔斯的这一观点是给予了我关于正义的看法的另一种理解。

  可是,理想状态是有距离的;人类不可能没有欲望,这表明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总会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利益。就拿中国社会的司法公正问题来说,作为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必然表示着它应该是正义、公平的。可是在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司法x败,诸如人情案、金钱案等等。这说明了什么?这正正说明了人类欲望、追求功利的不可磨灭。全国zhèngxié委员、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也指出,司法公正影响最大的问题之一是,提前退休的法官借助老同学关系、老上司关系、老朋友关系,来搞关系案、人情案,操纵法律服务市场,危害了司法公正。我认为,社会主义中国要向前发展就要处理好之一问题,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与正义,像两会中所提到的实现司法公开,司法廉洁,司法队伍建设再加强加强司法建设顶层设计;这些都是可行的做法。

  如何做到正义与公平呢?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必须的状态。罗尔斯更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这也不禁让我想起了一部影片《地下裁判团》,影片中道德与法的冲击,它们之间关系的复杂,也是体现出了理性与人性问题。同时这些观点不仅仅在西方国家引发了思考,在东方国家同样引起了关注。在我看来,罗尔斯对于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看法与传统观念有所不同,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社会主义中国的建设与发展来说也是如此,在发展的道路上,在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冲击下,在传统与现实的交融中,不可避免遇到挫折,出现错误;如何做到理性,如何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与正义,如何协调道德与法等等,借鉴如《正义论》等经典著作可以为我们提供思想的火花。

  正义与公平还将是不断探索的问题。作为一部经典著作,《正义论》中所提到的相关观点内涵十分丰富,上述个人观点也只是较表层的思考与理解。稍稍阅读此书,收获远比想象的多埃

道德与法治

  哈佛图书馆遭受大火肆虐,唯一存在的珍本却是一名学生违规带出的。在规矩和道德之间,哈佛毅然选择了规矩,开除了那个学生。

  或许有人认为霍里厄克校长的做法未免太过刻板,太过不近人情。古人说:“不以一眚掩大德”,这个学生能归还图书,是应该表扬的。但我想说:“不以一德掩大眚”。人应该在规则的框架里,再谈美德,莫用道德绑架规则!

  不可否认的是,道德是社会的底线,是我们判断是非的一个准则,但若事事都用道德评判,让道德占领人性的制高点,而让法律、规则屈尊其后,必然会导致良知的泛滥,一切公正、公平亦将不复存在。对于那些既做了好事又做了坏事的人,只有法律、规则能予以最公正的审判!

  规则是高悬于我们头顶上空的达摩克利斯剑,它以最为公平而肃穆的目光审视我们的一言一行,裁断我们的一举一动。当我们难以克制心中的欲望,试图触碰并打开潘多拉魔盒时,锋利的剑刃便虎视眈眈,令我们胆怯却步,远离堕落。

  《简爱》中有言:“人们死后,每个人的灵魂都平等地站在上帝面前。”不单是上帝,规则面前亦是如此。无论是穷凶极恶还是盗亦有道,规则会以最严苛的目光透视违规者的内心深处,冷漠,公正,不带有分毫私心。规则是公正与和平最为冷酷而称职的守望者。

  “汶川大地震”时的救人小英雄雷楚年,用他的奋不顾身拯救了七名同学,一时间成为人人赞誉的对象,全国的道德楷模。而六年时间过去了,当时的英雄已堕落成一个诈骗,让他一生的光环消失殆尽,做了错事也迎来了法律的审判。不能否认,雷楚年的义举带给了我们很多感动,可是再多的感动也不能抹去他欺诈的事实。法律的正义不会被他曾经的壮举而蒙蔽,法律会对他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林肯曾经说过:“法律是显露的道德。”法律、规则依据道德修订,是道德的体现。触犯法律、规则,是对道德的亵渎。那些妄图以道德之名行触犯规则之实的行为本身就是对道德的违背!理性之光不能被黑暗所遮蔽,我们也不能让规则的天平在道德的影响下摇摆。每个人都要遵守规则,这是做人的根本!

  人民大学校长陈玉露在毕业典礼上劝导学生:“人大学子应身怀为民立命之道,抓紧规则这一准绳,守护信仰,守护规则。”莫让道德绑架规则,我们应该守护好规则这一社会准绳,以我们的行动,给社会带来一种正义的风气,让人人手中都持有一把规则的量尺,规划自己行为的边界,规划自己心灵不可逾越的范围!

法律与道德

  海因茨为了救治患重病的妻子而去偷药,他对妻子坚定不移的爱让人感动,然后他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在我看来,以“道德”为名义的违法行为本就是非正义的行为!

  曾有一篇新闻报道,一位老伯因一年轻人不给他让座,老伯竟直接坐在年轻人的腿上。在为老伯的行为感到好笑的同时,我们是否该思考,当我们面临这种道德与法两难问题时,又该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呢?究竟是为道德而违法以证良心未泯、人性仍在呢?还是为遵守法律而背德以示行为合法呢?在如今这个道德与法律不断起冲突的社会,这让人头疼不已的问题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就老伯的行为而言,从法律的角度看,不仅无理,还损害了其他乘客坐座位的权利,看似用着“让座”这个传统美德检验人的道德,却是以此来绑架乘客的利益,损害了其他乘客的利益就有其不妥之处。

  面对这种两难情况,其实最好是双方都退让一步,用心沟通,若人人都不讲理引起冲突,其危害甚矣。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被人操控的出来乞讨的可怜孩子们,他们坐在街边,眼神里充满了无助。这冰冷的现象就像一面明镜映射着这社会一块黑暗的角落——有不法分子打着“道德”的旗号,借人们的同情心谋利。这样一种被“道德”伪装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这些可怜的孩子的人身权利,毁了他们的未来,还欺骗了好心的路人。这些被利欲熏心的违法分子,将孩子的人身权利变卖,将人们的良心道德践踏的分文不值。这些人让社会痛心,破坏了社会的和谐。这种打着道德的旗号的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甚矣。因此,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拿“道德”来开脱罪名,视良知为无物。

  法治社会中,真正的道德应该是首先实现于政治和制度层面,本质上是不允许道德特区的存在的。在法律制度的地基上筑造出的“道德建筑”,才更有说服力,以稳定社会,保障社会和谐。单视道德为最高旗帜,凭借自己是弱势群体的身份特征,该受“道德”同情和保护,把法律当做纸墙,不服从法律,铤而走险,做出违法行为,还谈得上“道德”吗?本质上失了道德,还危害了社会。道德本就不应该拥有这种特殊的身份性。

  我们在不断被“道德滑坡”时间刺痛敏感的道德神经时,不只是反思自己的道德行为,还要细思是否合理,更要明确道德与法律底线,任何道德行为都不能触及法律底线,法律是道德的最低保障。违法行为无论在道德层面上有多大分量,都谈不上拥有真正的“道德光芒”。

  一个合法的社会公民,就要坚定自己的原则,不为道德开设特区,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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